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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廣東事業(yè)單位公基常識:量刑制度

2018-07-26 14:10      文章來源:廣東事業(yè)單位考試網(wǎng)

  一、累犯

  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又犯一定之罪的的罪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累犯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其所實施的的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表明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觀惡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險性,故依據(jù)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和刑罰個別化原則,應當對累犯從嚴懲處,即將累犯作為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目的的實現(xiàn),提高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實際效果。一旦成立累犯,不能緩刑、假釋;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可能被限制減刑。

  二、一般累犯

  已滿18周歲的犯罪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成立一般累犯。

  1.主體條件:犯罪發(fā)生時,犯罪人已滿18周歲。如果犯罪人前罪發(fā)生是不滿18周歲,后罪發(fā)生時已滿18周歲的,不成立累犯。

  2.主觀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其一是過失犯罪的,也不成立。

  3.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4.時間條件: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nèi)。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假釋(緩刑)考驗期內(nèi)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應撤銷假釋(緩刑),適用用數(shù)罪并罰。犯罪分子假釋考驗期滿5年以內(nèi)又犯新罪,構成累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罪,不構成累犯。

  三、特別累犯

  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三種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特別累犯。

  1.前罪與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放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后罪均可

  試題解析:

  潘某因犯搶奪罪情節(jié)輕微,被免除處罰。兩年后潘某又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潘某()

  A.屬于初犯

  B.構成普通累犯

  C.構構成特別累犯

  D.不構成累犯

  答案:D。解析:本案中潘某前罪被免除處罰,并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累犯。

(編輯: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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