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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每日一練(2023.4.24)

2023-04-24 08:59:10 |文章來源:華圖事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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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是國有企業(yè)的財務人員,私自動用了一筆數額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個月后被領導發(fā)現,其行為屬于:

A.挪用公款罪

B.濫用職權罪

C.職務侵占罪

D.貪污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李某的行為屬于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故構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B項不符合題意,不當選。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C項不符合題意,不當選。

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D項不符合題意,不當選。

2.2021年2月8日凌晨,楊某酒后駕駛汽車行駛至一停車場出口處,與潘某駕駛的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達現場后,發(fā)現楊某有酒后駕駛嫌疑,民警將其送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司法鑒定,楊某血樣內含有乙醇成分,含量達到243.53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2月24日,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該行為系:

A.自首

B.坦白

C.悔過

D.立功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題干中,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前提是犯罪分子被抓后如實供述自己所被發(fā)現的犯的罪行,才是坦白。B項排除。

C項:悔過指的是具結悔過: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該法規(guī)定,應責令其具結悔過。C項排除。

D項:立功,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D項排除。

3.李某在行走至某小區(qū)時,見陳某家未裝窗戶,即通過走廊窗戶跳入陳某家中翻找財物,因被陳某發(fā)覺而逃離現場。后行至另一小區(qū)劉某家附近時,發(fā)現劉某家窗戶未關,于是爬窗進入房屋,因文某家樓梯間大門上鎖,李某即從房頂進入隔壁的彭某家中,在二樓臥室取得床邊褲子口袋中400余元人民幣后逃離現場。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構成:

A.不當得利

B.故意毀壞財物罪

C.盜竊罪

D.入室搶劫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題中,李某先后進入數人家中偷取財物,構成盜竊罪。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①一方取得財產利益;②一方受有損失;③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④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A項排除。

B項: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從而構成的犯罪。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題干中,張三故意毀壞李四的戒指,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B項排除。

D項:入室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D項排除。

4.冷某從事裝修行業(yè),在2021年4月3日上午10時許,冷某通過朋友介紹前往某小區(qū)一戶6層住宅,進行拆除窗戶作業(yè)。冷某拆除窗戶時剩余二十多根鋁合金條,冷某將鋁合金條捆起后,從該戶六層窗戶拋出,掉落在從該樓單元口外出的白某面前。本案中,冷某的行為:

A.構成犯罪未遂

B.構成犯罪預備

C.構成高空拋物罪

D.不構成犯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題中,冷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雖未造成白某的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達到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題中,冷某所觸犯的高空拋物罪是一個行為犯,是拋物人主觀故意的行為。即使未造成具體的實害結果,亦構成既遂。A項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冷某的高空拋物行為已進入實行階段,故不構成預備。B項排除。

D項:冷某的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并非不構成犯罪。D項排除。

5.2020年5月30日15時12分許,劉某在某國道由東向西跨越道路中間護欄,橫穿機動車道,與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的徐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徐某死亡,劉某受傷。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中,劉某的行為構成:

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殺人罪

C.故意傷害罪

D.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題中,劉某在國道上跨越道路中間護欄,橫穿機動車道,屬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與徐某發(fā)生碰撞致其死亡。故劉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項排除。

C項: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項排除。

D項: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D項排除。

6.中學生A于1981年4月5日出生,于1998年3月28日重傷一名同學,1999年1月2日被捕。A的行為:

A.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B.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C.應負刑事責任

D.不負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題中,中學生A于1998年3月28日重傷一名同學,犯罪時已滿17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7.甲、乙兩家有仇。某晚,兩撥人在歌廳發(fā)生斗毆,甲、乙恰巧在場并各屬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傷甲小臂,甲用木棒擊中乙的頭部,致乙死亡,則甲的行為屬于:

A.正當防衛(wèi)

B.緊急避險

C.防衛(wèi)過當

D.故意殺人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題中,甲、乙加入斗毆,并各屬一方,屬于互毆,排除正當防衛(wèi)的適用。甲用木棒擊中乙的頭部,致乙死亡,屬于故意殺人。

因此,選擇D選項。

8.犯罪的三大特征不包括:

A.嚴重社會危害

B.刑事違法

C.普遍性

D.應受刑法處罰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的三大特征為:①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②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性。③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芍,犯罪的三大特征不包括普遍性。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共同構成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原則界限。本質特征:觸犯刑法。嚴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標志,刑罰當罰性是嚴重危害性及刑事違法性的必然結果。

9.甲無意中見到乙將一塊價值不菲的手表放進辦公室的抽屜里,他想趁乙不在時偷走該表。等乙走后,甲準備動手時,又怕自己的偷盜行為被發(fā)現,面臨牢獄之災,于是放棄了。從犯罪形態(tài)來說,甲的行為屬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預備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據此,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由此可知,本題中甲準備動手時,怕自己的偷盜行為被發(fā)現,面臨牢獄之災從而放棄偷盜,甲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本題中甲的行為不屬于犯罪既遂。A項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題中甲的行為不屬于犯罪未遂。B項排除。

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題中甲的行為不屬于犯罪預備。D項排除。

10.( )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竊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A.挪用公款罪

B.貪污罪

C.搶劫罪

D.職務侵占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職務侵占罪: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A項錯誤,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B項錯誤,排除。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C項錯誤,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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