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組織的新規(guī)定
2022-02-08 08:52:57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事業(yè)單位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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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民訴法修改決定》”)。根據(jù)《民訴法修改決定》,本次修正新增7個條文,修改調整26個條文。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2022年《民訴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們主要學習一下審判組織中相關的修改法條以及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的考點有哪些。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
關于本法條,考生應掌握一審民事案件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哪些以及獨任審理的情形。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 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
對于本法條,考生需要注意的考點有:1.二審案件一般都是單數(shù)構成的合議庭審理;2.特殊情況二審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情形。3.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4。審理再審案件原來一審以及二審組成合議庭的情形。
修改前 | 修改后新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
本法條是一條新法條,之前舊的《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情形規(guī)定,因此,考生對本法條的情形應該理解并識記。
修改前 | 修改后新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本法條是一條新法條,之前舊的《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以及當事人認為案件不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規(guī)定,因此,此次修改新增加了該情形的規(guī)定,考生應當熟記掌握。
【模擬練習】
下列關于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說法正確的是:
A.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且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偶數(shù)
B.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C.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D.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jù)2022年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D項說法正確。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根據(jù)2022年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A項的“偶數(shù)”說法錯誤。A項排除。
B項:根據(jù)2022年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B項的“應當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說法錯誤,應該是“可以”。B項排除。
C項:根據(jù)2022年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由此可知,C項的“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屬于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情形。C項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說法錯誤。C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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